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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须知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在本网站开设“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信箱”。

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一、向本网站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

3、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辽宁省管辖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箱一般不受理:

1、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投诉事项已被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96315投诉电话等)受理的。 投诉举报人投诉时必须写明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住址,以方便受理后调查取证,进行查处。

 

投 诉 举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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