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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受理

    说明: 为开辟行政复议申请新的途径,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本网站特开辟该栏目,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请申请人以严肃和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地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留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我办将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行政复议申请时间以我办核实后的时间为准。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人事处理决定和民事调解行为外,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四、属于省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对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人民法院未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已立案的,省人民政府不再受理。

    六、有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七、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应留下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以便行政复议机关核实有关情况。

    八、收到申请时间以行政复议机关核实后的时间为准 。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网 上)
申请人:您是 ,请填写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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